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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西安长安区律师整理

来源:Admin      时间:2021/05/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西安长安区律师整理

在代理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案件中有劳务分包的现象。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在审理案件中,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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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劳务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包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合同。

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应该有相应的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个人是不是有承包资质的,固将劳务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个人不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适格主体,建筑法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中,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对当时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后果。那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劳务承包合同,将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原建筑工程上,在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很难或者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因此,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参照合同双方对工程量的结算方法,计算。因返还财产的不可能性,导致总承包人总承包方最终受益,则,总承包方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折价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西安长安区律师团队,经常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团队,珍惜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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