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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

来源:Admin      时间:2021/04/21

《民法典》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34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西安长安区律师团队整理,出自杨立新教授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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